前一天,永嘉縣政府發布《關于調整最低生活標準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永嘉城鄉最低生活標準將提高。 調整后,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527元/人改為每月620元/人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變,為620元/人月。 據報道,根據永嘉縣文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實施,在永嘉縣行政區域城市和農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低于最低生活標準的湖口鄉,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最低生活津貼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限額是根據最低生活標準和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均收入之間的差額確定的。 |